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黑客侵入企业邮箱骗取钱财犯罪处罚

来源:网络    作者:未知    时间:2016-03-17 点击次数:1853

  “90后”黑客王某和丁某侵入一家企业业务邮箱后,冒充该公司的业务员,骗取客户30万元。近日,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,维持一审判决:王某、丁某犯诈骗罪,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和有期徒刑三年。王某之父因替儿子转移赃款,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,缓刑一年。

  法院经审理查明,2014年7月,王某用自学的黑客教程作指导,瞄上了北京G科技公司的管理员邮箱,利用STURS2漏洞攻击获取G科技公司邮箱的管理和使用权。起初,王某仅是出于练手的目的攻击该公司的邮箱,没有犯罪企图。2015年6月,被告人王某重新登录G科技公司的管理员邮箱,看到被害人林某欲购买G科技公司所拥有的网络域名“cnradio.com”以及“cnradio.com.cn”的邮件,由此引发贪念。王某遂冒充该公司管理员,告知被害人林某,若想购买该网络域名,需要跟其所持有的QQ号码联系。

  之后,王某又联系几年前在黑客QQ群里认识的网友丁某。王某让丁某帮忙破解G科技公司域名管理员的账号和密码,并对域名拥有者的账号和密码进行修改,使得丁某能够入侵G科技公司网站获取域名控制权限。王某便利用远程技术将被控制的域名演示给购买人林某查看,并获取了林某信任。达成意向后,林某转账人民币30万元至王某指定的银行卡。收到款项后,王某立即将林某的QQ号码拉黑,不再与其联系。

  获得赃款后,被告人王某之父在明知其子持有的钱款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,仍然按照被告人王某的指令,从涉案银行卡内转账18万元至其本人银行卡上,并从本人卡内转账10万元至被告人丁某银行卡上。

  案发后,被害人林某向公安机关报案,公安机关遂根据线索将王某、丁某抓获归案,王某之父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。

  法院审理后认为,被告人王某、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结伙骗取他人人民币30万元,数额巨大,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。王某之父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帮忙转移、窝藏,金额达18万元,情节严重,其行为已构成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。据此,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。

  ■律师■

  杜绝黑客犯罪要培养阳光心理

  针对该案反映出的问题,该案承办法官洪维分析说,随着科技的高速发展,尤其是计算机技术的发展,违法犯罪分子的犯罪触角也由过去的一般领域转向了高科技领域,犯罪的智能化有了进一步的发展,犯罪的方法和手段充满了高科技的成分,计算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越来越大。

  从犯罪心理来探究,对近年来国内侦破和审理的此类案件分析,好奇探究的满足心理是黑客实施犯罪的主因。尤其是青少年黑客,他们是计算机爱好者,甚至可以称得上是计算机专家。出于好奇,他们总是千方百计地试图进入网络世界深处,探究其中的千奇百态和各种秘密。他们经常“闲逛”进入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,截取各种保密资料或干扰改变计算机系统,以此满足自身的猎奇心理和成就感,结果却给他人或企业造成极为严重的损失。此案的两名被告人就属于这一人群。

  洪维告诫钟情于计算机探秘的年轻一族,要培养积极健康的心态,摒弃阴暗猎奇的理念,多把才智放在研究计算机前沿技术、提高对计算机开发使用的技术上,切莫剑走偏锋,误入歧途,利用手中的钥匙打开违法犯罪的大门。这样不仅给社会和他人造成危害,也会贻害自身,得不偿失。